北京延庆对部分机动车调整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北京延庆对部分机动车调整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关于对部分机动车调整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外省区市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交绿通发〔2021〕4号)要求,为缓解延庆区内道路交通运行压力,改善辖区空气环境质量,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对《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延政发〔2014〕28号)所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做如下调整:

一、外省、市、区号牌机动车进入北京市延庆区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的,应遵守下列管理规定:

1、进入北京市延庆区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的,应当办理进京通行证,每次有效期7天,未办理进京通行证的,全天禁止进入北京市延庆区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

2、进入北京市延庆区妫川路庆隆街东口至京张路口、兴阳线京张路口至燕水家园东口、百泉街燕水家园东口至百泉公园南口、汇川路百泉公园南口至公安局路口、湖南西路公安局路口至夏都公园西口、湖北西路夏都公园西口至西顺城街东口、西顺城街西顺城街东口至北关北口、庆园街北关北口至庆园街路口、妫水北街庆园街路口至检察院路口、庆隆街检察院路口至庆隆街东口(不含)相接围成区域范围内道路的,载客汽车每车每年最多办理12次,其它车辆不限制办理次数。

进入上述禁限范围办理进京通行证的载客汽车在有效期届满前,应驶出上述范围。未办理进京通行证或进京通行证超过有效期,在上述范围内支路等级以上城市道路停放的,根据停放天数相应扣减当年可办理进京通行证的天数。未办理进京通行证或进京通行证超过有效期,进入上述范围道路行驶的,认定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3、进京通行证通过互联网或现场渠道办理,办理时需提交驾驶人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并符合公安交管和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关于申请办理进京通行证的机动车车辆状态和尾气排放标准的审核条件,否则不予办理;办理后的进京通行证应放置在车辆前风挡玻璃内侧左下部。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现场办理,并提交登记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危险品运输资质凭证。

二、下列进京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1、军队、武警车辆及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

2、已经领取“外埠客运进京证”的客运汽车,无需办理进京通行证,但须按照指定路线行驶。

3、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载货汽车,无需办理进京通行证,但应遵守载货汽车的通行规定。

三、对于北京市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简称黄标车)以及载货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专项作业车、运输危险物品车辆的交通管理措施,仍按原规定执行;《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延政发[2014]28号)中关于载客汽车的交通管理措施与本通告不一致的内容,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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