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给水工程设计规范标准哪几条为强制执行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哪几条为强制执行

现批准《室外给水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3-2018,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9、4.0.5、5.3.7、6.1.8、7.1.7、7.6.9、7.6.12、8.0.9、8.0.11、9.1.2、9.1.7、9.9.14、 9.9.15、9.9.16、9.9.17、9.9.18、9.9.25、9.9.26、9.9.27、9.9.37、9.10.4、9.10.19、9.13.5、10.2.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同时废止。

3.0.9 生活用水的给水系统供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专用的工业用水给水系统水质标准应根据用户的要求确定。

4.0.5 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

5.3.7 江河、湖泊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水库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应与水库大坝等主要建筑物的防洪标准相同,并应采用设计和校核两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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