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岛外超标电动车过渡期备案登记和通行管理的通告和解读

厦门市公安局关于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超标电动车过渡期备案登记和通行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电动车管理,切实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 号)和《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决定在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对超标电动车实行过渡期备案登记,发放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的备案标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过渡期备案登记条件

(一)属于在本通告发布之日前(含当日)购买的超标电动车,之后购买的不予备案登记;

(二)车辆所有人住所地(指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或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记载的地址,下同)在本市;

(三)车辆所有人应当年满18周岁;

(四)每人限登记一辆。

二、过渡期备案登记时间和方式

(一)备案登记时间即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二)备案登记方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厦门交警”微信公众号设立线上备案登记系统,由符合过渡期备案登记条件的超标电动车所有人自助办理超标电动车过渡期备案登记。三、过渡期备案登记流程

(一)申请人应当在备案登记系统中提交下列材料:

1. 车辆所有人的身份信息;

2. 车辆来历证明(销售发票、车辆出厂合格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3. 整车照片;

4. 车辆编码信息(车架号)。

(二)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受理的交警大队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发放备案标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或者不予办理的理由。

鼓励对已备案登记的超标电动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备案登记:

1.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 销售发票被涂改或者记载的车辆所有人与申请人身份证明不符的;

3.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车辆实际状况不符的;

4. 不符合本通告第一条规定的备案登记条件的;

5. 属于被盗抢的车辆。

四、通行管理

悬挂备案标识的超标电动车,仅限在本市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上道路行驶,不得在思明、湖里区或者本市行政区域以外上道路行驶。过渡期满后,不得再上路行驶。

驾驶悬挂备案标识的超标电动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驾驶超标电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五、其他事项

(一)本通告所称的超标电动车,是指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相关国家标准的两轮电动车,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除外。

(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厦门市公安局

2021年11月14日

厦门岛外超标电动车过渡期备案登记和通行管理政策解读

一、通告出台背景

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打击偷盗电动车犯罪行为,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信部、公安部有关文件精神,对厦门市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在用的无牌超标电动车,设置过渡期,发放备案标识。为贯彻落实上述管理措施,明确我市超标电动车过渡期管理的具体事项,市公安局结合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发布了《厦门市公安局关于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超标电动车过渡期备案登记和通行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相关时限说明

(一)申请备案登记时限

《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备案车辆使用时限

经备案登记的超标电动车可使用至2023年12月31日,且仅可在岛外4区行驶。

三、备案登记超标电动车的条件

(一)什么是超标电动车

《通告》特别界定了超标电动车的范围,是指设计最高时速超过25km/h、空车质量大于55kg、没有脚踏板等外形尺寸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相关国家标准的两轮电动车,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除外。换言之,超标电动车是介于正规的电动自行车和正规的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之间的两轮电动车。

(二)本次备案登记的区域

在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现有在用的超标电动车须参加此次备案登记。

(三)其他申请备案登记的条件

一是车辆应是在通告发布之日前(含当日)购买,之后购买的不予登记;

二是要求车辆所有人住所地(指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或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记载的地址)在厦门市。住所地在思明、湖里区人员,在岛外有使用超标电动车的,可在岛外登记,并仅限于在岛外使用;

三是年龄应在机动车法定驾驶年龄以上,即年满18周岁;

四是每人名下限备案登记一辆超标电动车;

五是车辆要手续齐全,要求提交销售发票,证明车主对车辆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并排除被盗抢可能;同时提交车辆出厂合格证或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证明车辆技术性能合格,提高车辆上路行驶的安全系数。

(四)不予备案登记的情况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登记:

1.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销售发票被涂改或者记载的车辆所有人与申请人身份证明不符的;

3.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车辆实际状况不符的;

4.不符合《通告》规定的登记条件的;

5.车辆属于被盗抢的。

四、备案登记方法

(一)申请备案登记途径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减少人员聚集,提升服务水平,超标电动车过渡期备案登记实行网上办理。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厦门交警”微信公众号设立线上备案登记系统,供市民自助办理超标电动车过渡期备案登记。

厦门岛外超标电动车过渡期备案登记和通行管理的通告和解读

(申请登记入口)

(二)网上申请备案登记操作方法

1.需网上提交的材料

(1)车辆所有人的身份信息;

(2)车辆来历证明(销售发票、车辆出厂合格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3)整车照片;

(4)车辆编码信息(车架号)。

2.手机操作流程

使用手机微信关注“厦门交警”微信公众号,点击底部菜单栏的“业务办理”-“超标电动车”进入,使用“i厦门”实名认证账号登录超标电动车备案登记软件,并根据页面提示录入邮寄信息、车辆所有人信息、车辆来历证明等相应资料后,提交辖区交警后台审核。后台审核通过后,系统将发送手机短信通知当事人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邮政人员将上门发送备案标识,市民自行安装。

3.手机操作短片演示

厦门岛外超标电动车过渡期备案登记和通行管理的通告和解读

(扫码观看申请登记方法教学短片)

4.购买车辆保险问题

网络申请流程中的购买车辆保险环节,可根据申报人意愿决定是否购买。为更好保障驾驶人和第三者的交通安全,鼓励大家积极购买。

5.办理登记费用说明

(1)超标电动车过渡期备案标识不收取工本费。

(2)在线申请超标电动车备案标识经审核通过后,公安机关将通过中国邮政寄送备案标识上门。邮寄费10元需由申请人承担。备案标识牌送达时,直接交付给邮寄公司。

6.车牌悬挂要求

备案登记的超标电动车须在车尾悬挂备案登记标识。

四、备案登记的电动车使用要求

1.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别要佩戴好安全头盔、杜绝超载,做到安全文明驾驶。

2.仅可在厦门的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四区骑行,不得在思明、湖里区以及本市以外的区域上路骑行。

3.驾驶未悬挂备案标识,或者悬挂的备案标识超过有效期的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和《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46条第1款第14项之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以500元罚款。

4.在过渡管理期满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严格禁止超标电动车上路行驶。

五、相关提示

1.咨询电话。网上办理仍有疑问或有其他特殊问题时,工作时间可致电各区咨询电话——

集美交警大队:0592-6067696,6063583

海沧交警大队:0592-6882570,6882575

同安交警大队:0592-7026183,7137908

翔安交警大队:0592-7763720,7063110

2.其它提示。如遇网络操作有困难人员,建议寻求亲友的帮助,解决手机操作办理问题;确实无法解决,还可致电各大队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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