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流程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流程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术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具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人员;(二)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四)残疾人员;(五)失地农民;(六)军队退役人员;(七)市州级以上劳动模范;(八)烈士家属;(九)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十)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应遵循个人(家庭)申请、社区核查公示、街道初审、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程序。

一、申请资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2、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3、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目前尚未就业的证明;4、两张两寸彩色照片;5、《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6、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公示证明》和《入户调查报告》;7、符合(一)到(十)任意一项条件,并提供相关资料:

提供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全家所有劳动力未实现就业再就业的证明;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凭证;提供民政部门或残联发放的残疾等级证明;提供土地被征用的证明;提供部队转业、复员、退伍证明;提供《劳动模范荣誉证》;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革命烈士证明书》。

二、审核认定:

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在15各工作日内完成受理申请、入户调查、核实工作,并在社区醒目位置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汇总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汇总等工作后报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在指定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汇总上报工作。对申请有疑问的进行回访;对审核合格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确认专用章印,同时录入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并汇总上报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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