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专业从事药品零售业务(不含药品专柜);
(二)已通过或将在国家规定期限内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认证;
(三)已通过药监部门的药品分类管理验收;
(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品种备药率在60%以上;
(五)能为参保人员提供24小时购药服务,并设有明显的夜间售药标志及售药窗口。
(六)营业时间内有执业(中)药师或从业(中)药师审核和调配处方;
(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一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八)药品零售企业须具有AA级及以上管理等级,连锁门店须具有A级及以上管理等级;
(九)药品购销已纳入药监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管理;
(卜)建立健全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有必要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并建立与劳动保障部门相配套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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