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政府延长消费扶持政策部分条款实施期限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进一步加大消费扶持力度政策部分条款实施期限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大消费旅游扶持力度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10号)部分政策条款实施期限适当延长,具体通知如下:

一、延长支持商家促销政策实施期限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大消费旅游扶持力度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10号)第一条“支持商家促销”实施期限从2021年9月1日-10月31日延长至2022年2月28日。

即支持商家促销。鼓励全市大型商场、限额以上超市、品牌连锁便利店和餐饮企业在2021年9月1日-2022年2月28日期间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联、自营等线上平台向市民、游客和其他在厦人员发放消费券,对消费券商家优惠让利部分给予50%补助。其中,对限额以上餐饮企业在18:00-23:00时段消费券优惠让利部分给予80%补助。每月单家商场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单家限额以上超市、品牌连锁便利店、餐饮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延长拓展线上销售政策实施期限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大消费旅游扶持力度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10号)第二条“拓展线上销售”实施期限从2021年9月1日-10月31日延长至2022年2月28日。

即拓展线上销售。支持直播电商基地在2021年9月1日-2022年2月28日期间举办直播电商活动,并按线上直播销售金额的5%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三、延长助力展览展销政策实施期限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大消费旅游扶持力度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10号)第三条“助力展览展销”实施期限从2021年9月1日-12月31日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即助力展览展销。在2021年9月1日-2022年3月31日期间,对已报备计划于今年下半年举办但因疫情延期至明年3月31日前继续举办的会展项目(不含重大会展项目),按现有标准上浮20%给予奖补;对举办场地提供方,按该会展项目上浮前奖补金额的10%给予奖补。对2021年度招揽引进7个及以上会议项目的承办机构,按全年奖励总额的20%给予超额奖励。对派员参加2022年3月31日前由市会展促进中心组织举办的境内会展营销推介活动的企业,按3000元/人给予定额补助,每家企业不超过2人。

四、延长促进消费便利政策实施期限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大消费旅游扶持力度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10号)第四条“促进消费便利”实施期限从2021年9月1日-10月31日延长至2021年11月30日。

即促进消费便利。鼓励开展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试点,对在2021年9月1日-11月30日期间申请纳入试点并于年底前获批的社区给予30万元奖励。

本措施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操作细则并负责解释。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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